關于發布《2013寧夏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實施細則》的通知
寧建發〔2014〕108號
各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住房保障局、規劃局、園林局、城管局,寧東能源化工基地管委會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寧夏回族自治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標準和規范,我廳制定了《2013寧夏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實施細則》,作為我區統一執行的工程造價計價依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3寧夏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和完善我區市場競爭形成工程造價機制,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的《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以下簡稱“計價規范”)及相關工程現行國家工程量計算規范(以下簡稱“計量規范”),結合我區工程造價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為自治區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適用于建設工程發承包及實施階段的計價活動。
第三條 自治區和各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所屬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招投標管理機構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的培訓、貫徹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自治區招投標管理機構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政策的變動及時調整招標文件示范文本、評標辦法和電子輔助評標系統。
第五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必須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鼓勵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
第六條 工程量清單計價與定額計價均為我區現階段施行的工程造價計價方式。
(一)計價規范、計量規范和本實施細則是規范建設工程造價計價行為,統一建設工程計價文件編制原則和計價方法的依據。
(二)自治區建設工程造價計價定額是編制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的依據;是編制、審核工程建設項目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竣工結算的依據;是鑒定與控制工程造價、調解工程造價糾紛的依據;是編制企業定額、工程量清單投標報價的參考依據。
(三)對于不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建設工程,應執行計價規范除工程量清單等專門性規定外的其他規定。
第七條 招標人在發布招標文件時,應提供滿足工程量清單編制要求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及相關資料,投標人據此編制投標文件。
第八條 招標人須對編制的招標工程量清單的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投標人依據招標工程量清單進行投標報價,對招標工程量清單不負有核實的義務,也不具有修改和調整的權力。
第九條 工程量清單計價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必須編制招標控制價。招標人應在發出招標文件時,將招標控制價及有關資料報送工程所在地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查,五日內公布招標控制價。招標控制價不得上調或下浮。
第十條 招標控制價的編制與復核、投訴與處理必須遵照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計量規范及自治區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竣工結算等工程造價文件的編制與審核,應由編審單位具有相應資格的造價工程師承擔。
未取得工程造價咨詢資質的中介機構,不得從事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竣工結算等工程造價文件的編制與審核。
工程造價咨詢機構不得同時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對同一工程招標控制價和投標報價的編制委托。
第十二條 投標人應具有與其資質相應的取費資質等級,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企業取費資質等級不應低于企業資質等級。
第十三條 土方工程分部分項清單編制,對土方工程量計算規則作如下統一:
土方工程量應執行計量規范中關于挖土方工作面寬度和放坡系數的規則(同定額計算規則),計算增加的工程量并入土方清單工程量中。工程結算時,按合同約定或發包人認可的施工組織設計或專項施工方案調整土方工程量。
第十四條 措施項目清單必須根據相關工程現行國家計量規范的規定編制。
第十五條 措施項目清單應根據擬建工程的實際情況列項。計量規范附錄中未列的措施項目,招標人可根據工程具體情況進行補充。
第十六條 對于計量規范措施項目中列出了工程量計算規則的項目(S.1~S.6),招標人編制工程量清單,須執行計量規范對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編制的規定,其措施項目費按單價項目以綜合單價計算。
如施工排降水、基坑支護、排污等措施項目應按單價列項,工程量單位不得寫成“項”,要明確具體措施,計算并列出工程量。若招標工程量清單未能列出工程量的單價措施項目,中標后應依據經發包人認可的施工組織設計或專項施工方案計算,調整合同價款。
計量規范措施項目中未列出工程量計算規則的安全文明施工及其他措施項目,其措施項目費按總價項目計算,應包括除規費、稅金以外的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管理費和利潤。
第十七條 對于計量規范現澆混凝土工程項目“工作內容”中包括模板工程,又在措施項目中單列現澆混凝土模板工程項目這兩種計算方法以及其他措施項目工程計量,作如下統一:
招標人應按計量規范措施項目中混凝土模板及支架(撐)(S.2)的規定編制單價措施項目清單,招標控制價和投標報價按單價項目以綜合單價計算。計量規范現澆混凝土項目(E.1~E.8) “工作內容”中的模板工程內容刪除不計。
建筑工程計量規范(附錄S)中的綜合腳手架、垂直運輸、超高施工增加措施項目工程量計算規則,統一按我區現行計價定額相應工程量計算規則執行。
第十八條 材料暫估價單價由招標人提供,投標人根據該單價計算相應分部分項工程和措施項目的綜合單價,并在材料暫估價及調整表格中列出材料的數量、單價、合價、合計,該合計不得在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的合計中重復計算。
第十九條 發包人在招標工程量清單中給定暫估價的材料、工程設備或專業工程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應由發承包雙方以招標的方式選擇供應商或專業分包人、確定材料、工程設備價格或專業工程中標價,并以此為依據取代暫估價,調整合同價款。
第二十條 發包人在招標工程量清單中給定暫估價的材料、工程設備或專業工程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按照計價規范規定確定材料、工程設備價格或專業工程價款后取代暫估價,調整合同價款。
專業工程暫估價是綜合暫估價,包括除規費和稅金以外的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管理費和利潤。
第二十一條 其他項目清單中的暫列金額,由招標人根據工程項目的規模、范圍、環境條件、資金狀況等因素在清單編制
時予以明確。
暫列金額可按分部分項工程費的5%~15%估算。
第二十二條 工程量清單計價的總承包服務費,在編制招標控制價時,按自治區工程造價計價依據計算;投標人編制投標報價時,按招標文件所列內容和要求計算。
第二十三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建設項目,在規費項目清單中列入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程排污費,其他應列而未列入清單的規費,結算時按實際發生調整計取。
第二十四條 招標控制價中的材料價格應按自治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材料價格執行,未發布的材料價格按照材料暫估價計入控制價中,結算時甲乙雙方依據材料采購合同或參照市場價協商確定。
第二十五條 投標人必須按招標工程量清單填報價格。投標報價的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征、計量單位、工程量必須與招標工程量清單一致。投標人不得對招標工程量清單項目進行增減調整。
第二十六條 采用工程量清單招標的工程,投標總價應當與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和規費、稅金的合計金額相一致,不能進行投標總價優惠、降價或讓利。投標人對投標報價的任何優惠、降價或讓利,均應反映在相應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上。
第二十七條 工程量清單特征描述與設計圖紙不符時,投標人應以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的項目特征描述為準,確定投標綜合單價。
第二十八條 投標報價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第二十九條 工程建設項目承發包雙方應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訂立工程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的合同解釋順序等與合同價款有關的實質性條款,須嚴格依法遵守,不得隨意改動。
建設單位在申請核發施工許可證之前,應將施工合同報工程所在地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十條 發包方和承包方在書面合同中約定的合同價款、工程計量、價款調整、價款期中支付、竣工結算與支付、爭議處理等內容,應符合計價規范和其他相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實行招標的工程,合同約定不得違背招、投標文件中關于工期、造價、質量等方面的實質性內容。招標文件與中標人投標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為準。
第三十二條 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發生變化影響工程建設項目造價的,應按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根據上述變化發布的政策性調整文件調整合同價款。
第三十三條 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提供的設計圖紙施工,若在合同履行期間出現設計圖紙(含設計變更)與招標工程量清單任一項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該變化引起該項目工程造價增減變化的應按實際施工的項目特征,按計價規范相關規定重新確定相應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并調整合同價款。
第三十四條 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應當采用單價合同方式。工程量清單項目綜合單價,在合同約定條件內的不予調整,在合同約定外的允許調整。
第三十五條 物價變化的范圍和幅度應在合同中約定。合同沒有約定的,材料、工程設備單價變化超過5%,施工機械臺班單價超過10%,超過部分的價格按照計價規范附錄規定的價格指數法或信息價格調整法,計算調整材料、工程設備、施工機械費用。
第三十六條 竣工結算的工程量必須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應予計量的工程量確定。承包人完成發包人要求的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以及發生非承包人責任事件的工程量按現場簽證或計價規范規定計算。
第三十七條 因工程變更或招標工程量清單缺項,引起工程量變化或新增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的,應按計價規范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因工程變更或招標工程量清單缺項,引起施工方案改變并使措施項目發生變化時,承包人提出調整措施項目費用的,應事先將擬實施的方案提交發包人確認,并應詳細說明與原方案措施項目相比的變化情況。擬實施的方案經發承包雙方確認后,應按計價規范相關規定,區分單價項目和總價(系數)項目調整措施項目費。
如承包人未事先將擬實施的方案提交發包人確認,應視為工程變更不引起措施項目費的調整或承包人放棄調整措施項目費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 合同履行期間,當應予計算的實際工程量與招標工程量清單出現偏差超過15%時,可調整相應的綜合單價。
當工程量增加15%以上時,增加部分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予調低,當工程量減少15%以上時,減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予調高。具體調整方法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或協商確定。該變化引起相關措施項目相應發生變化時,按單價計算的措施項目費,同以上分部分項工程調整方法;按總價(或系數)計算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項目費調增,工程量減少的措施項目費調減。
第四十條 已簽約合同價中暫列金額應由發包人掌握使用,在支付完合同價款調整的費用后,若有余額歸發包人所有。
第四十一條 建設工程發承包,必須在招標文件和合同中明確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其范圍,并約定超出風險范圍時的綜合單價調整辦法。不得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類似語句規定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范圍。
第四十二條 發承包雙方應按以下權、責對等的原則合理分攤風險:
(一)由于下列因素出現引起的合同價款風險,應由發包人全部承擔:
1、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發生變化;
2、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發布的人工費調整,但承包人對人工費或人工單價的報價高于發布的除外;
3、由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原材料等價格進行了調整。
(二)由于市場物價波動影響合同價款的,應按照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和本細則相關規定,由發承包雙方合理分攤。
(三)由于承包人使用機械設備、施工技術及組織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費用增加的風險,以及工程管理費和利潤的風險,應由承包人全部承擔。
第四十三條 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建設項目,保修期不同的分部工程,應在施工合同中分別列明保修金額和期滿時限,建設單位應按到期的先后順序及時分別支付保修金。
第四十四條 凡在我區應用的工程造價計價軟件,其功能、數據庫、輸入內容和輸出形式應及時進行更新,必須與計價規范、計量規范、計價定額、數據庫標準,及本細則等保持一致,并通過自治區造價管理機構對其計價軟件的符合性認證。
第四十五條 本細則由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細則自2014年6月1日起執行。原《寧夏地區實施〈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8)細則》同時廢止。